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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0年第114号--关于批准对苏格兰威士忌实施地理标志保护的公告

  “销售”包括为达到销售目的而提供、展示或持有产品的行为;
  “威士忌”的含义遵照欧盟理事会第(EC)110/2008号法规中附录II之第2条的规定;
  (二)本规定以及欧盟理事会第(EC)110/2008号法规中所使用的其它用语的含义,遵照欧盟理事会第(EC)110/2008号法规的规定。
  (三)本规定所述“容器”(container)一词 [除非作为“海运集装箱”(shipping container)的组成部分],其含义遵照欧盟理事会第(EC)110/2008号法规中附录I之第16条的规定,而且包括任何盖子或用以密闭容器的其它装置、附着于容器的任何标牌、以及覆盖容器颈部的任何包裹物,而且
  1. 任何苏格兰威士忌容器,均应理解为已经灌装了待售苏格兰威士忌的容器;以及
  2. 苏格兰威士忌容器的主展示版面涵盖容器正面附着的任何标签。
  (四)在本规定中,凡是提及对苏格兰威士忌(Scotch Whisky,)进行标识,均须理解为对装有用于销售的苏格兰威士忌的容器进行标识(无论是通过将标签附着于容器上、直接印刷在容器上、浇铸在容器上,还是使用其它方法将信息包含在容器上)。
  (五)在本规定中,凡是提及对苏格兰威士忌进行包装,均须理解为对装有用于销售的苏格兰威士忌的容器进行包装。
  三、制造
  (一)任何人在苏格兰蒸馏威士忌必须按照第一条第(一)段1和2的规定进行。
  (二)任何人不得在苏格兰制造苏格兰威士忌之外的任何其它威士忌。
  四、营销
  (一)任何人不得在非苏格兰威士忌的饮料上,以苏格兰威士忌(“Scotch Whisky ”和“Scotch”) 进行标识、包装、销售、广告或者促销)。
  (二)任何人不得采取可能导致公众对某一饮料是否苏格兰威士忌产生迷惑的其它方式对该饮料进行标识、包装、销售、广告或者促销。
  五、从苏格兰转移到另一国家
  (一)任何人不得将下列任何种类的苏格兰威士忌置于木桶或其他木质容器内从苏格兰运往另一国家:
  1. 单一谷物苏格兰威士忌;
  2. 调配型麦芽苏格兰威士忌;
  3. 调配型谷物苏格兰威士忌;或
  4. 调配型苏格兰威士忌
  (二)在2012年11月22日之前(含当日),任何人不得将任何单一麦芽苏格兰威士忌置于木桶或其他木质容器内从苏格兰运往另一国家。
  (三)从2012年11月23日当日起,除非装入贴好零售标签的酒瓶(以任何惰性材料制造)内,任何人不得将单一麦芽苏格兰威士忌从苏格兰运往另一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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