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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0年第114号--关于批准对苏格兰威士忌实施地理标志保护的公告

  1. 在同一个酒厂蒸馏;
  2. 仅使用水和大麦芽,不添加任何其它谷物;而且
  3. 须使用壶式蒸馏器蒸馏;
  “单一谷物苏格兰威士忌”系指在同一个酒厂蒸馏的苏格兰威士忌,但不包括下列品种:
  1. 单一麦芽苏格兰威士忌;或
  2. 调配型苏格兰威士忌;
  “调配型麦芽苏格兰威士忌”系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不同酒厂蒸馏的单一麦芽苏格兰威士忌调配而成的产品;
  “调配型谷物苏格兰威士忌”系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不同酒厂蒸馏的单一谷物苏格兰威士忌调配而成的产品;
  “调配型苏格兰威士忌”系指用一种或多种单一麦芽苏格兰威士忌和一种或多种单一谷物苏格兰威士忌调配而成的产品;
  二、一般性释义
  (一)在本规定中:
  “调配”(blending)一词,在用于描述不同威士忌的混合时,遵照欧盟理事会第(EC) No 110/2008号法规的附录I第7条之第一小段规定的含义,动词“调配”(blend)与形容词“调配的”(blended)也应依据该法规进行相应解释;
  “保税仓库”系指根据英国法规获得英国海关批准的安全地点;
  “制造”的意思包括:
  1.以陈酿为目的而保存产品;以及
  2.以调配为目的而保存或者使用产品,以家庭消费、家用为目的的家庭式调配行为除外;
  “包装”遵照欧盟理事会第(EC)110/2008号条中附录I之第17条规定的含义。
  “被允许的地点”,针对威士忌在苏格兰陈酿的地点而言,系指经英国海关许可,将此前在苏格兰的保税仓库中陈酿的威士忌(或威士忌馏出物)转移而送往的、位于苏格兰的任何地点。转移的目的必须属于下列情况:
  (1)转入其他保税仓库
  (2)在英国海关允许的时间和目的内临时性转移
  (3)科学研究与检验
  (4)转移到根据英国法规同类产品可以保税的特定地点
  (5)其他英国海关允许的目的
  “表述”的含义遵照欧盟理事会第(EC) 110/2008号法规中附录I之第15条的规定;
  “受保护地点”系指第八条第(五)段所述的地点;
  “受保护地区”系指第八条第(六)段所述的地区;
  “欧盟理事会第(EC) 110/2008号法规”系指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关于烈性酒的定义、描述、介绍、标签和地理标志的保护以及废除欧洲经济共同体理事会第1576/89法规的第(EC) 110/2008号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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