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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0年第114号--关于批准对苏格兰威士忌实施地理标志保护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0年第114号)


关于批准对苏格兰威士忌实施地理标志保护的公告

  根据2005年9月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欧洲委员会贸易总司关于地理标志的谅解备忘录》,经英国环境、食品及农村事务部推荐,参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了对英国苏格兰威士忌协会关于苏格兰威士忌在我国注册地理标志保护的申请的审查。经审查合格,现批准自即日起对苏格兰威士忌(Scotch  Whisky)实施地理标志保护。

  附件:《苏格兰威士忌(Scotch Whisky)质量技术要求》

  二〇一〇年十月九日

  附件:
  苏格兰威士忌(Scotch Whisky)质量技术要求

  一、“苏格兰威士忌”的定义及苏格兰威士忌的分类
  (一)在本规定中,“苏格兰威士忌”系指任何在苏格兰生产并满足下列条件的威士忌:
  1. 在苏格兰的某一蒸馏酒厂使用水和大麦芽(仅允许往这些麦芽中添加整粒的其它谷物)蒸馏制成,且所有这些物质必须在该酒厂
  (1)加工成醪浆;
  (2)仅利用其内源酶系统转化成可发酵基质;
  (3)仅添加酵母进行发酵;
  2. 馏出物的酒精度以体积计算不超过 94.8%体积百分数,使其具有源自原材料以及生产工艺带来的芳香和口味;
  3. 必须置于橡木桶中进行陈酿,且橡木桶的容量不得超过700升;
  4. 必须在苏格兰进行陈酿;
  5. 陈酿的时间不得少于3年;
  6. 必须在保税仓库或者其它被允许的地点进行陈酿;
  7. 保留着源自原材料以及生产和陈酿工艺带来的色泽、芳香和口味;
  8. 威士忌没有添加任何物质,或者,除下列物质外,不添加任何其它物质--
  (1)水;(2)用于着色的普通焦糖;或(3)水和用于着色的普通焦糖;
  9. 威士忌的最低酒精度为40%体积百分数。
  (二)在本规定中:
  “单一麦芽苏格兰威士忌”系指单批次或多批次蒸馏的苏格兰威士忌,而且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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