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报价回购交易成交后,不得撤销该报价回购交易或变更其数量、价格或期限等。
第七章 清算与交收
第四十二条 报价回购实行净额清算、非担保资金交收,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
第四十三条 报价回购到期终止时,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到期终止价格公式逐笔计算购回总金额。
到期终止购回价=100元+到期年收益率×100×实际回购天数/360
第四十四条 报价回购提前终止的,证券公司受投资者委托向本所交易系统申报提前终止,经本所交易系统确认后,该日即为提前终止日。登记结算公司根据提前终止购回价公式逐笔计算确定购回总金额。
提前终止购回价=100元+提前终止年收益率×100×实际回购天数/360
第四十五条 登记结算公司自每个交易日14:00开始办理报价回购资金交收。证券公司应确保应付资金的自营专用资金交收账户(非担保交收账户)或客户专用资金交收账户(非担保交收账户)资金足额。在应付资金的资金交收账户中资金足额时,登记结算公司才办理报价回购的资金交收。
第四十六条 对当日应交收的报价回购交易和购回,如证券公司要求延迟交收,应在当日13:00到14:00之间向登记结算公司申报,申报延迟交收的报价回购交易和购回于次一交易日交收,未申报延迟交收的报价回购交易和购回于当日交收。对于同一笔交易,不得连续申报延迟交收。
如证券公司当日交收无法完成的(包括申报延迟交收,重新清算后交收仍无法完成的),则当日报价回购及到期购回全部不交收,相关交易及购回延迟至次一交易日交收。从次一交易日起,本所暂停证券公司报价回购交易业务。证券公司必须最迟于次两个交易日内完成交收,交收完成次日恢复交易业务。
第八章 业务终止
第四十七条 证券公司报价回购业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进入业务终止程序:
(一)若当日证券公司应完成但未能完成资金交收的交易和到期购回,至次两个交易日内仍然无法完成交收,则自次三个交易日起进入业务终止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