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上市公司在实施重组过程中发生重大事项,导致原重组方案发生实质性变动的,应在知悉相关事项后及时进行核查,出具核查意见并予以报告、公告。
第五章 股改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四十条 保荐人应督导做出股改承诺的相关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本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第四十一条 保荐人应督导做出股改承诺的相关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严格履行股改承诺。
第四十二条 上市公司相关股东做出限价减持承诺的,保荐人应与相关股东所指定交易的证券营业部共同做出监督安排,通过技术手段保证相关股东履行承诺。
第四十三条 上市公司相关股东做出注入资产承诺的,保荐人应督促做出注入资产承诺的股东如期履行承诺,对未能按时履行的,保荐人应及时向本所报告。
第四十四条 上市公司相关股东做出追加对价安排的,保荐人应关注追加对价条件的成就情况,并采取必要的措施督促相关股东如约追加对价。
第四十五条 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东按照《股改办法》、《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以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的规定,依法履行减持所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 保荐人对做出股改承诺的相关股东进行的定期现场检查每年不应少于一次。相关股东涉嫌违反股改承诺的,保荐人应及时进行现场检查,负责该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应参加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内容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相关股东对承诺履行的内控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二)相关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三)相关股东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情况;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七条 保荐人应在每年结束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书》,并应自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保荐总结报告书》。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书和保荐总结报告书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保荐人对相关股东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二)保荐人对相关股东为履行承诺的内控制执行情况的结论性审阅意见;
(三)保荐人对相关股东披露减持股份信息的结论性审阅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