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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通知


  (一)督促收购人及时办理股权过户手续,并依法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自收购人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完成股权过户手续的,应督促上市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说明未完成股权过户的原因;

  (二)结合上市公司披露的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在相关定期报告公布后十五日内出具持续督导意见,报本所备案,意见内容应包含本指引的要求,并重点关注相关当事人及上市公司是否违反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的相关规定、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三)结合上市公司披露的临时公告,在每季度前三个工作日内就上一季度对上市公司影响较大的投资、购买或出售资产、关联交易、主营业务调整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职工安置、收购人履行承诺等情况向本所报告;

  (四)如发现收购人在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中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督促收购人如实披露相关信息,并及时向本所报告;

  (五)涉及管理层收购的,应核查被收购公司定期报告中披露的相关还款计划的落实情况与事实是否一致。

  第三十九条 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或合并的,自证监会核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或合并的当年和方案实施完毕后的第一个会计年度内,财务顾问还应履行如下持续督导义务:

  (一)督促上市公司在证监会核准文件有效期内及时实施重组方案,并于实施完毕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配合上市公司编制实施情况报告书,向本所提交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同时,应对重组实施过程、资产过户事宜和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进行核查,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的规定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并将该等意见与实施情况报告书同时予以报告、公告。

  涉及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在相关资产过户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对资产过户事宜和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并予以公告。

  (二)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当年和实施完毕后的第一个会计年度的年报公布后的十五日内,按照《重组办法》三十六条及本指引的要求出具持续督导意见,重点关注注入资产的经营状况,向本所报告并予以公告。

  (三)上市公司就并购重组事项出具盈利预测报告的,在相关并购重组活动完成后,凡不属于上市公司管理层事前无法获知且事后无法控制的原因,上市公司或购买资产实现的利润未达到盈利预测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预测金额80%的,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应按照《财务顾问办法》的规定,在相关定期报告披露后两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告说明上市公司未实现盈利预测的原因,并在年度股东大会和指定媒体上向股东和社会公开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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