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荐人定期现场检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二)信息披露情况;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六)经营状况;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本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
(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50%以上;
(七)本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现场检查结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保荐人应以书面方式将现场检查结果及提请公司注意的事项告知上市公司,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第二十八条 现场检查结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保荐人应完成《现场检查报告》并报送本所备案。现场检查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四)是否存在
《保荐办法》及本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本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第二十九条 在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五个工作日内,保荐人应向本所提交《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该报告书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保荐人自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或前次提交《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起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二)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
《保荐办法》及本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本所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条 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保荐人应在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报告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送保荐总结报告书。保荐人的法定代表人和相关保荐代表人应在保荐总结报告书上签字。保荐总结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