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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通知
(上证公字〔2009〕75号)


各保荐人、财务顾问:

  为充分发挥保荐人和财务顾问的持续督导作用,规范上市公司运作,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

  2009年7月15日

  附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保荐人和财务顾问的持续督导作用,规范上市公司运作,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财务顾问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保荐人和财务顾问从事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发行证券、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债券、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上市公司恢复上市、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履行股权分置改革(以下简称“股改”)承诺等业务的持续督导工作,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保荐人和财务顾问从事持续督导工作应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督促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依照约定切实履行承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义务。

  第四条 保荐人和财务顾问及其工作人员应依法保守上市公司和相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 保荐人和财务顾问应指定两名相关业务负责人为指定联络人,负责与本所就持续督导事项的联络工作。

第二章 持续督导工作基本要求

  第六条 保荐人或财务顾问应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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