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农业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允许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从事婚姻服务(不含婚介服务)等行业的通知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农业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允许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从事婚姻服务(不含婚介服务)等行业的通知
(工商个字[2010]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务厅(局)、农业厅(局)、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局、农业局、出版局:

  经国务院批准,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区政府分别于2010年5月27日和5月28日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七》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七》(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七》)。根据《补充协议七》有关规定,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港澳居民)在内地设立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进一步放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1月1日起,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划分标准增加以下行业:
  1.居民服务中的婚姻服务(不含婚介服务)。

  2.漫画图书、动漫电子游戏租赁服务。

  3.动画音像制品租赁服务。

  4.兽医服务:宠物诊所(仅限在城市开办)。

  二、港澳居民申请登记漫画图书、动漫电子游戏租赁服务的,向经营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手续后,应当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三、港澳居民申请登记动画音像制品租赁服务的,应当持有审批权限的新闻出版部门颁发的《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向经营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手续。其经营范围登记为“动画音像制品租赁服务”。其他事项仍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