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核电厂应于每年1月10日前向所在地专员办申报上年实际上网销售电量和应缴纳的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专员办应于每年1月20日前完成对申报的审核,并向申报企业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核电厂应在5日内按照专员办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所确定的缴款额足额上缴资金。缴库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66项“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收入”(新增)。
第九条 核电厂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不得拖欠。凡无正当理由拖欠缴纳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的,专员办应责令其尽快补缴,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额1‰的滞纳金。滞纳金纳入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收入管理。
第三章 使用
第十条 核电厂缴纳的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由政府相关部门和机构专项用于乏燃料处理处置。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乏燃料运输;
(二)乏燃料离堆贮存;
(三)乏燃料后处理(含乏燃料后处理中试厂进行的商用核电站乏燃料后处理);
(四)乏燃料后处理所产生的高放废物的处理处置;
(五)乏燃料后处理厂的建设、运行、改造和退役;
(六)乏燃料处理处置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年度预算,应优先安排乏燃料运输、乏燃料离堆贮存、乏燃料后处理、高放废物处理处置等支出,再安排乏燃料后处理厂建设、运行、改造和退役等相关支出。
第十二条 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年度使用计划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国防科工局商财政部确定。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具体项目的安排使用由国防科工局负责,其中大型商用核电站乏燃料后处理厂建设项目资金的安排使用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能源局负责。
第十三条 财政部根据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年度使用计划及具体项目的进展情况,按照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规程,编制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年度收支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