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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解决转制科研机构职工住房补贴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解决转制科研机构职工住房补贴问题的通知
(2010年7月12日 财综[2010]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

  为妥善解决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的242家科研机构和原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的134家科研机构等转制科研机构职工住房补贴问题,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分类解决转制科研机构职工住房补贴问题

  (一)转制前财政拨付正常事业费的科研机构,其转制前离退休职工住房补贴问题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解决。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的规定,转制科研机构可以按照单位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和标准,向符合条件的转制前离退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其中:在京转制科研机构转制前离退休职工住房补贴,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厅字〔1999〕10号)和《关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厅字〔2005〕8号)规定执行;京外转制科研机构转制前离退休职工住房补贴,按照单位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和标准执行。目前仍由中央管理的转制科研机构转制前离退休职工的住房补贴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已下划地方管理的转制科研机构转制前离退休职工的住房补贴经费由地方同级财政负担。

  (二)转制前人员经费自理的科研机构,其转制前离退休职工住房补贴问题,由转制科研机构解决。转制科研机构可参照本通知第一条(一)的有关规定,向符合条件的离退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所需费用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0〕295号)和《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0〕878号)规定,由转制科研机构从相应资金渠道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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