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实施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相关地区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住房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公租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公租房补助资金原则上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计算和安排。如遇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公租房补助资金分配时可以适当向受灾地区倾斜。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发展改革、住房保障部门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附表:
_______________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计划和完成情况表
填报地区:
┌───────────────┬──────────────┬───────┬───────────────────────────┐
│ \ │ 上年度公共租赁 │ │ 项目核准情况(填写批准文号) │
│ \ 基本信息 │ 住房计划完成情况 │ 本年度公共 │ │
│ \ ├────┬────┬────┤ ├──────┬──────┬──────┬──────┤
│ \ │计划 │完成 │差额 │ 租赁住房 │ │建设用地 │建设工程 │建筑工程 │
│ \ │ │ │ │ 计划(套) │建设用地 │ 规划 │ 规划 │ 施工 │
│ \ │(套) │(套) │(套) │ │批准文件 │ │ │ │
│项目名称 \ │ │ │ │ │ │ 许可证 │ 许可证 │ 许可证 │
├───────────────┼────┼────┼────┼───────┼──────┼──────┼──────┼──────┤
│总计 │ │ │ │ │ │ │ │ │
├───────────────┼────┼────┼────┼───────┼──────┼──────┼──────┼──────┤
│ 市(地、州、盟、师)合计 │ │ │ │ │ │ │ │ │
└───────────────┴────┴────┴────┴───────┴──────┴──────┴──────┴──────┘
续表
┌──────────────┬──────────────┬───────┬───────────────────────────┐
│ \ │ 上年度公共租赁 │ │ 项目核准情况(填写批准文号) │
│ \ 基本信息 │ 住房计划完成情况 │ 本年度公共 │ │
│ \ ├────┬────┬────┤ ├──────┬──────┬──────┬──────┤
│ \ │计划 │完成 │差额 │ 租赁住房 │ │建设用地 │建设工程 │建筑工程 │
│ \ │(套) │(套) │(套) │ 计划(套) │建设用地 │ 规划 │ 规划 │ 施工 │
│ \ │ │ │ │ │批准文件 │ │ │ │
│项目名称 \ │ │ │ │ │ │ 许可证 │许可证 │ 许可证 │
├──────────────┼────┼────┼────┼───────┼──────┼──────┼──────┼──────┤
│ 市(县、区、旗、团场)小计 │ │ │ │ │ │ │ │ │
├──────────────┼────┼────┼────┼───────┼──────┼──────┼──────┼──────┤
│ 项目名称 │ │ │ │ │ │ │ │ │
├──────────────┼────┼────┼────┼───────┼──────┼──────┼──────┼──────┤
│ 项目名称 │ │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