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废弃处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改能源〔2010〕1305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海洋厅(局),国家海洋局各分局,各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
为了加强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废弃处置的管理和监督,明确弃置费用提取和具体使用办法,特制定《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废弃处置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废弃处置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财 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海洋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附:
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废弃处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废弃处置的管理和监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它海域的海上油气生产设施终止生产后的废弃处置。
第三条 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废弃处置应坚持安全第一,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须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和损害;应消除或有效降低对其它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和海上交通安全的影响。
第四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海上油气生产设施(以下简称“设施”)包括:海上油井、气井、水井、固定平台、人工岛、单点系泊、浮式生产储油装置,海底电缆、管道、水下生产系统,陆岸终端,以及其他水上、水下的油气生产的相关辅助配套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