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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转发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意见的通知

  (3)存在矿井间相互连通等重大事故隐患,无法保证生产安全的;
  (4)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的;未按照设计进行探放水的;
  (5)改制、破产、重组矿井未明确安全监管机构和安全生产责任人,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的;
  (6)开采深度超过1000米、开采煤层厚度不足0.7米、海(湖、河流等地面水体)下、采(古)空积水区下开采等,经有关政府组织的专家论证,认为现有技术条件难以保证开采安全的;
  (7)开采冲击地压危险的煤层,未落实“圈定危险区域(预测预报)--落实防冲措施--防冲效果检验--防冲工作小结”的防冲工作闭合管理的;
  (8)气象灾害(暴雨、台风等)、地质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后,未按预警级别采取相应预防措施,拒不执行政府、监管部门和安全监察机构撤人指令的;
  (9)改、扩建(资源整合)矿井,改、扩建工程及安全设施没有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或在改、扩建区域内组织生产的;
  (10)拒不执行安全监察机构下达的限期整改指令,逾期未改正的。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未按期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没有消除,仍然不具备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整改期限内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的,不予办理延续。暂扣或吊销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将有关情况向地方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通报。
  23.发现在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方面存在下列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立即整改,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1)未落实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分管部门,责任不明确,未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规划,或工作严重不到位的;
  (2)基建矿井、资源整合矿井、技改矿井未按标准建设的,并处不验收、不签字、不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3)生产矿井监测监控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不能正常使用,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逾期未安装使用的,并处依法缓期办理和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4)安全专篇设计缺少相关内容的,不予审查通过。
  24.煤矿企业未按照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特别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对煤矿企业处50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发现未经培训上岗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25.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建设行为。凡发现或经举报核实存在非法生产行为的,应当依照《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责令立即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采掘设备,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同时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整合矿井在规定限期内未实施改造、拖延工期未完成改造、改造期间违法生产的,取消其整合资格,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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