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瓦斯超限不采取有效措施继续作业的;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采取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仍然在突出危险区域组织生产和作业的;
(4)安全监控系统装备不到位、数据不准确、断电控制不可靠的;
(5)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探放水等防治措施,或者大雨期间不执行停产撤人制度的;
(6)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7)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仍然进行生产的。
20.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其他安全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
(4)拒绝、阻碍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它安全问题的;
(5)不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6)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7)危急情况时不果断指挥人员迅速撤离危险区域的;
(8)拒不执行上级执法指令的。
21.实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挂钩联动。对于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煤矿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煤矿企业,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要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建议一年内严格限制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审批银行贷款等手续的重要参考依据。
22.加强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延期审查和监管工作。
按照规定的16项存档资料和38项现场审查条件,对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延期的煤矿进行严格审查,从严执行安全准入标准,并将安全准入与淘汰落后生产方式、淘汰灾害威胁严重且无可靠措施确保开采安全的煤矿紧密结合起来。
每年度至少开展一次安全生产许可证专项监察,对不能持续保持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煤矿企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发现煤矿企业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一律停产整顿,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法按上限给予行政处罚:
(1)破坏、开采保安煤柱,擅自提高开采上限的;
(2)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标准、超定员标准组织生产的;两班交叉作业、边生产边检修的;除带班人员、要害岗位人员,其他人员在采掘作业现场交接班的;生产采区、采掘工作面个数超过规定要求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