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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转发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意见的通知

  (2)瓦斯超限不采取有效措施继续作业的;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采取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仍然在突出危险区域组织生产和作业的;
  (4)安全监控系统装备不到位、数据不准确、断电控制不可靠的;
  (5)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探放水等防治措施,或者大雨期间不执行停产撤人制度的;
  (6)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7)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仍然进行生产的。
  20.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其他安全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
  (4)拒绝、阻碍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它安全问题的;
  (5)不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6)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7)危急情况时不果断指挥人员迅速撤离危险区域的;
  (8)拒不执行上级执法指令的。
  21.实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挂钩联动。对于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煤矿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煤矿企业,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要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建议一年内严格限制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审批银行贷款等手续的重要参考依据。
  22.加强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延期审查和监管工作。
  按照规定的16项存档资料和38项现场审查条件,对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延期的煤矿进行严格审查,从严执行安全准入标准,并将安全准入与淘汰落后生产方式、淘汰灾害威胁严重且无可靠措施确保开采安全的煤矿紧密结合起来。
  每年度至少开展一次安全生产许可证专项监察,对不能持续保持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煤矿企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发现煤矿企业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一律停产整顿,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法按上限给予行政处罚:
  (1)破坏、开采保安煤柱,擅自提高开采上限的;
  (2)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标准、超定员标准组织生产的;两班交叉作业、边生产边检修的;除带班人员、要害岗位人员,其他人员在采掘作业现场交接班的;生产采区、采掘工作面个数超过规定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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