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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转发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意见的通知

  一、总体要求
  1.工作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严格履行职责、强化责任追究为重点,严厉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着力促进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推进煤矿基层基础工作上台阶。
  2.目标任务。煤矿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升,努力减少一般事故,有效遏制较大事故,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实现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久稳定好转。
  二、监察内容
  3.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制度和责任体系的情况。
  监察是否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齐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管理人员。
  监察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职工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安全生产承诺制度等,是否健全完善,符合单位实际,具有可操作性。
  监察是否建立健全了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包括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落实安全责任,严格安全目标考核,加大安全工资权重;是否注重安全文化建设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核心作用,努力建设安全诚信企业。
  4.依法申请领取相关证照的情况。监察生产煤矿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是否齐全、有效;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中,是否突出了安全要求;是否在核定的生产能力范围内制定和安排生产计划、下达考核指标,做到均衡生产;生产能力核定是否符合规定等。
  5.煤矿建设项目情况。监察煤矿建设项目是否依法履行审批程序,项目建设、施工、监理三方安全责任明晰,按照主体工程进度同步建设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和设计规模是否符合规定;在设计、建设之前,地质勘查程度是否达到相应级别;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建设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容易自然发火或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等矿井,建设单位是否具有相应灾害类型矿井安全管理经验和业绩;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揽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及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矿井业务,是否具有相同类型项目的工作业绩等。
  6.依法提取使用安全费用的情况。监察是否依据财建〔2004〕119 号、财建〔2005〕168 号、财会〔2009〕8 号和鲁煤安监字〔2006〕178 号文件等规定,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并落实税前列支政策,专项用于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应急救援器材装备、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事故隐患评估整改与监控、安全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等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投入,重点保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水害防治和防灭火等工程改造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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