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三批创新型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
(国科办政〔2010〕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有关创新型试点企业:
科学技术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华全国总工会(以下简称三部门)在开展试点的基础上,联合组织创新型企业评价工作,已分两批先后命名了202家创新型企业。为进一步推进创新型企业建设,发挥创新型企业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中的示范带动作用,经三部门研究,决定开展第三批创新型企业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目的
通过创新型企业评价工作,推动试点企业总结创新发展的经验和做法,引导创新型企业建设,促进创新型(试点)企业进一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带动更多的企业走创新发展道路。
二、评价范围
本次评价的范围是列入《
关于确定一批企业开展创新型企业试点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6]313号)、《关于确定第二批创新型试点企业的通知》(国科发政[2008]16号)和《
关于确定第三批创新型试点企业的通知》(国科发政[2009]403号)中尚未被命名为“创新型企业”的试点企业。
上述范围内的企业根据自身实际自愿参加评价。发生更名、变更控股股东等重大变动的企业需就重大变动情况作出书面说明。
三、评价指标
本次评价依据创新型企业评价指标(见附件1)进行。创新型企业评价指标以考察企业发展对技术创新的依存程度为核心,其中定量指标包括研发经费强度、千名研发人员拥有的授权发明专利数、新产品(工艺、服务)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全员劳动生产率,定性指标为创新组织与管理。
四、组织实施
(一)三部门成立联合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本次评价工作。联合工作组委托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接受企业的申请材料和地方与部门的初审意见。
(二)本次评价进行以下分工:各地方科技厅(委、局)负责向本地区企业转发通知,并会同同级有关单位受理和初审企业的申请;科技部政策法规司负责向转制院所转发通知,并受理和初审转制院所的申请;国务院国资委规划发展局负责向中央企业转发通知,并受理和初审中央企业的申请。
(三)主要步骤
1.企业经验总结。参加本次评价的企业按照《创新型企业建设总结报告编写提纲》(见附件2),总结本企业创新发展的经验和做法,撰写总结报告。此报告将作为评价的重要基础。
2. 企业自评估。企业在线填报《创新型企业自评估报告(定性内容部分)》(见附件3),并准备相关的证明附件。自评估报告中的定量信息已通过创新型企业年度信息采集工作获取,本次不再填报;附表内容是印证企业技术创新工作的重要材料,需认真填报。
3.地方和部门初审。各地方科技厅(委、局)会同同级有关单位、科技部政策法规司、国务院国资委规划发展局分别复核企业的申请材料,根据创新型企业评价指标进行初审,在线填报《创新型企业自评估报告初审表》(见附件4)。
4.联合工作组组织综合评审。联合工作组组织咨询专家和评审专家,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根据创新型企业评价指标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综合评审。
5.三部门共同审议确定第三批“创新型企业”名单。
6.三部门联合发布第三批“创新型企业”名单。
五、申请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