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联合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督查工作的函
(食药监办函[2010]4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根据国务院六部局《
关于印发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9〕342号)精神,为深入了解和督促检查各地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总结工作经验和查找存在问题,进一步推动各地专项整治行动的开展,卫生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决定于2010年11月,对部分省(区、市)联合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督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函告如下:
一、督查时间
2010年11月上旬,每省督查时间2~3天。
二、督查内容
(一)相关部门联合开展打击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虚假广告、通过寄递等渠道销售假药的专项行动情况;
(二)联合组织查处生产销售假药的大案要案情况;
(三)联合开展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违法行为情况;
(四)开展打击非法买卖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行为专项整治情况;
(五)贯彻落实国家医药产业政策、规划及实施医药产业结构调整情况;
(六)建立健全国家基本药物生产供应和质量保障机制情况;
(七)执行药品质量标准及加强药品研制、生产、流通环节监管情况;
(八)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药管理情况。
三、督查方式
督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文件、实地检查、座谈会等多种方式进行。具体内容包括:
(一)听取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全面汇报;
(二)听取省级卫生、公安、工信、工商、药监和中医药等相关工作汇报;
(三)查阅省级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文件和相关资料;
(四)根据各省具体情况,选择到1~2个地区实地了解情况;
(五)与企业、地方行业协会、基层监管部门进行座谈;
(六)与省级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交换意见,提出督办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