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工信部联通[2010]3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相关单位:
为规范对外商投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现就外商投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申请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应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外商投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取得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企业及外商投资的股份公司。
二、外商投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从事通信建设工程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取得通信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
三、外商投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设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审批。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由国务院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审批。
四、设立和申请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申请者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外商投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设立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