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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督察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督察员每年12月31日前将年度工作总结报稽查办和公积金司。稽查办会同公积金司对督察员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第八章 离任与交接

  第二十五条 督察员在任期内主动提出辞职或因工作关系变动、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履行督察职责时,应及时报告稽查办和公积金司;稽查办和公积金司报部领导审定同意后,终止对不能履职督察员的聘任,收回其证件,并通报相关部门。
  督察员任期届满,本人不再申请续聘的,应向稽查办交回证件。
  第二十六条 督察员离任前应以书面形式总结和报告任期内的主要工作情况,并交回任期内有关督察工作的全部档案文件及有关资产。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稽查办会同公积金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督察工作文书的说明

  一、督察工作文书内容
  督察工作文书内容包括三个部分,即基本情况、违规事实、督察意见或建议,篇幅一般1500字左右。如有需要,可附情况说明或调查报告。
  二、工作印章的使用
  《督察建议书》和《督察意见书》应加盖督察员工作印章并在印章框内签字。督察工作印章应在工作变动时移交。督察工作印章样式如下(略):
  三、督察工作文书编号
  《督察建议书》编号规则为:
  J + 试点城市行政区划代码+发出年份+序号
  《督察意见书》编号规则为:
  Y + 试点城市行政区划代码+发出年份+序号
  大写字母J表示建议书,Y表示意见书;试点城市行政区划代码为六位;发出年份是指文件签发的年份;“序号”是指文件发出顺序,从0001开始连续编号。
  例如:
  编号 J 110000 2009 0012表示:2009年(2009)发往北京市(110000)的第12号(0012)督察建议书(J);
  编号 Y 630100 2010 0001表示:2010年(2010)发往西宁市(630100)的第1号(0001)督察意见书(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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