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督察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重的,应起草《住房公积金督察员督察意见书》,报稽查办和公积金司。稽查办和公积金司报部领导批准后,由督察员加盖印章并签字,向有关住房公积金决策、管理机构发出并抄送上级住房公积金监管部门。《住房公积金督察员督察意见书》须明确要求被督察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向督察员反馈意见。
  (三)对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或联合相关部门直接查处的,督察员应及时向稽查办和公积金司提交书面报告,转入稽查程序。
  第十九条 督察工作文书的跟踪督办:
  (一)《住房公积金督察员督察意见书》必须跟踪督办,《住房公积金督察员督察建议书》视情况决定是否跟踪督办。
  (二)对列入督办范围的督察工作文书,应密切跟踪并及时收集有关情况向稽查办和公积金司报告。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督察员在实施督察过程中应当编写督察日志。督察员应当真实、完整地记录督察日志,不得遗漏、虚构、隐匿、毁弃,其他人不得删改。
  第二十一条 督察工作结束后,督察员应及时将下列文件资料交稽查办归档:
  (一)住房城乡建设部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提供的法律、法规、督察背景材料;
  (二)督察员在工作中取得的原始资料、谈话笔录、形成的调查报告;
  (三)督察员的督察日志、督察报告;
  (四)督察员联系工作收发的传真、电话记录等应归档保存的材料。
  督察员对其提供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七章 纪律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 督察员在日常工作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督察、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严格执行督察工作的各项政策制度,服从安排;
  (三)不得干预住房公积金监管部门的日常行政监管工作,以及有关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决策、管理、运作活动;
  (四)严格执行相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涉密信息及督察对象的情况;
  (五)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个人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不得接受督察对象的馈赠、报酬等,不得向督察对象报销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 督察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的,由稽查办会同公积金司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报经部领导批准并商相关部门后免去其督察员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