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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督察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行管理情况;
  (四)挤占挪用、骗提骗贷等违法违规苗头和行为;
  (五)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领导交办的其他方面。
  第十四条 督察员开展工作应依照相关部门关于督察工作的组织和程序要求进行,对被督察单位的处理和整改情况应进行跟踪督办。
  第十五条 督察员开展督察工作,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根据需要列席有关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会议;
  (二)听取被督察单位与督察工作有关的汇报,参加与督察工作有关的会议;
  (三)查阅或者复制被督察单位有关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阅或者复制与督察工作有关的会议纪要、审批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五)检查与督察工作有关的银行账户;
  (六)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要求就督察工作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七)进入与督察事项有关的现场进行查验;
  (八)组织召开与督察事项有关的专题会议;
  (九)相关部门授权的其他措施。
  第十六条 督察期间发现下列行为的,督察员有权责令有关单位、个人立即停止和予以纠正,并及时报告稽查办和公积金司:
  (一)拒绝、阻挠督察工作的;
  (二)故意拖延提供与督察工作有关的文件和资料的;
  (三)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证据的;
  (四)拒绝就督察员所提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的;
  (五)妨碍督察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的。
  第十七条 督察过程中,被督察单位、人员有权向督察员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五章 督察工作文书

  第十八条 督察员发现涉及督察事项的违法违规行为或线索时,应及时报告稽查办和公积金司,并发出相关督察工作文书:
  (一)对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轻的,应起草《住房公积金督察员督察建议书》,报稽查办和公积金司同意后,由督察员加盖印章并签字,向有关住房公积金决策、管理机构发出并抄送上级住房公积金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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