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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三)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

  (四)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儿童入托幼机构的;

  (五)未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的。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通报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将其作为托幼机构分级定类管理和质量评估的依据。

  第二十条 托幼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设立卫生室,进行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托幼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卫生保健工作职责,造成传染病流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导致托幼机构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 小学附设学前班、单独设立的学前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1994年12月1日由卫生部、原国家教委联合发布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
  2.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
  3.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
  4.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

  附件1:
  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既往病史

1.先天性心脏病    2.癫痫    3.高热惊厥    4.哮喘   5.其他

过敏史

 

儿童家长确认签名

 

 

体格检查

体重

kg

评价

 

身长(高)  

cm

评价

 

皮肤

 

视力

口腔

牙齿数

 

龋齿数

 

头颅

 

胸廓

 

脊柱四肢

 

咽部

 

心肺

 

肝脾

 

外生殖器

 

其他

 

辅助检查

血红蛋白(Hb)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

 

其他

 

检查结果

 

医生意见

 

医生签名:                 检查单位:

体检日期:    年  月  日               (检查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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