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
(四)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儿童入托幼机构的;
(五)未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的。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通报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将其作为托幼机构分级定类管理和质量评估的依据。
第二十条 托幼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设立卫生室,进行诊疗活动的,按照《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托幼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卫生保健工作职责,造成传染病流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导致托幼机构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 小学附设学前班、单独设立的学前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1994年12月1日由卫生部、原国家教委联合发布的《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
2.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
3.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
4.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
附件1:
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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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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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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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生日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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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往病史
| 1.先天性心脏病 2.癫痫 3.高热惊厥 4.哮喘 5.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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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敏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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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儿童家长确认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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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格检查
| 体重
| kg
| 评价
| | 身长(高)
| cm
| 评价
| | 皮肤
| |
眼
| 左
| 视力
| 左
| 耳
| 左
| 口腔
| 牙齿数
| |
右
| 右
| 右
| 龋齿数
| |
头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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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胸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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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脊柱四肢
| | 咽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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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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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肝脾
| | 外生殖器
|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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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检查
| 血红蛋白(H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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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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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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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结果
| | 医生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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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签名: 检查单位:
体检日期: 年 月 日 (检查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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