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广州港鸿业石化码头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
(发改基础〔2009〕756号 2009年3月31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报来《关于核准广州港鸿业石化码头有限公司5万吨级油品码头项目的请示》(粤发改交〔2008〕614号)收悉。经研究,现就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适应珠江三角洲地区成品油市场需求,提高油品运输安全水平,完善中石油集团的销售网络,促进小虎岛石化码头规模化建设和集约化经营,同意建设广州港鸿业石化码头工程。
项目单位为广州港鸿业石化码头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广州市南沙小虎岛。
三、项目主要建设1个8万吨级成品油卸船泊位和1个5000吨级、2个3000吨级、3个2000吨级成品油装船泊位,近期设计年通过能力为680万吨,其中卸船能力430万吨、装船能力250万吨,码头长度为1032米,远期预留提高码头通过能力的余地。
四、项目总投资约66200万元,其中资本金约占39.6 %,为26200万元,由广州市三角洲鸿业沥青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其余投资40000万元利用国内商业银行贷款解决。
五、请项目单位加强项目运营投产后的节能管理,落实各项节能措施。
六、本项目的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工程、监理、主要设备和重要材料采购等采用公开招标。请项目单位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招标投标事宜。
七、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分别是:交通运输部《关于广州港鸿业石化码头工程项目核准的意见》(交函规划〔2008〕297号)、原环保总局《广州港鸿业石化码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环审〔2007〕399号)、国家海洋局《关于广州港鸿业石化码头工程项目用海预审意见的函》(国海管字〔2008〕26号)、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关于申请广州港鸿业石化码头工程规划意见的复函》(穗规函〔2007〕7274号)。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