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普查人员来源
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原则上由熟悉当地情况的专业或公职人员担任,普查人员主要来源如下:
1、可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协商调用工作人员作为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
2、可根据水利普查工作的需要向社会公开招聘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可优先招聘参加过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社会人员。
(三)条件要求
1、普查员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1)高中(或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
(2)责任心强,工作细致认真;
(3)熟悉当地情况,了解水利知识,热心水利事业;
(4)身体健康。
2、普查指导员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1)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较高的水利业务知识水平;
(2)工作认真负责,具有一定的社会工作经验和组织协调能力;
(3)熟悉当地情况,热心水利事业;
(4)身体健康。
(四)选聘工作程序
1、县级水利普查机构可商有关单位,采取推荐与自荐相结合的方式,确定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初步人选;也可通过社会公开招聘方式,确定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初步人选。
2、初步人选需由县级水利普查机构报上一级水利普查机构审核,经培训合格后,由县级水利普查机构聘用并颁发工作证件。普查指导员选聘应在普查员选聘之前完成。
3、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选聘工作完成后,县级水利普查机构应将受聘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名单报上一级水利普查机构备案。
二、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职责与任务
(一)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职责
1、要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严格执行普查方案,依法独立开展普查工作。如果普查对象(直接)管理单位或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等不配合普查工作,应按照《
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发放法律文书进行督促;对拒绝或者妨碍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行使职权的,应及时报告当地水利普查机构,由水利普查机构移交统计执法人员处理。
2、要积极参加培训,学习水利普查知识,掌握普查对象清查、数据获取、普查表填报、数据处理、质量控制等各种水利普查工作技能。
3、要做好宣传工作,向普查对象(直接)管理单位或部门、村(居)民委员会、公众耐心细致地宣传水利普查的意义、内容、方法、时间、保密规则等,提高公众对水利普查工作的认识,自觉参与水利普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