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水利部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工作细则》的通知


  联系人及电话:
  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 王辉
  电话:010-63207043;传真:010-63207034
  邮箱:jsdc@mwr.gov.cn

  附件一:
  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工作细则

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年九月

  目录

  一、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选聘
  (一)普查人员配备
  (二)普查人员来源
  (三)条件要求
  (四)选聘工作程序
  二、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职责与任务
  (一)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职责
  (二)普查指导员的具体任务
  (三)普查员的具体任务
  三、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管理
  (一)制定规章制度
  (二)维护合法权益
  (三)证件的管理
  (四)安全意识
  (五)维护队伍稳定

  式样一(略)
  式样二(略)

  为加强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保证普查工作的顺利完成,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的通知》(国发〔2010〕4号)的精神,根据《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总体方案》的要求,制定本细则。
  普查员是指根据水利普查工作需要,按照一定条件选择调(聘)用的、在相应的普查区域内直接承担水利普查任务的工作人员。
  普查指导员是指根据水利普查工作需要,按照一定条件选择调(聘)用的、在相应的普查区域内对普查员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质量控制等的工作人员。

一、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选聘


  选聘合格的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是搞好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工作的基础,县级水利普查机构要认真、细致地做好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选聘工作。地市、省级及流域普查机构也应对直管普查对象的普查工作做好人员安排。
  (一)普查人员配备
  普查人员配备要满足水利普查区域划分(《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普查区划分规定》另行印发)的要求。按照在地普查原则,县级及以下水利普查区域可划分为县、乡、村(行政村)三级普查区。县级普查区设置普查办公室,配备普查工作人员。乡级普查区设置普查工作组,配备普查指导员。根据不同普查对象组织实施要求,分别在县、乡、村(行政村)三级普查区设置相应数量的普查员。其中,具有治理保护任务的河流(段)或湖泊、堤防、水源地、规模以上跨乡镇灌区、水土保持野外调查单元等普查对象,要以县为普查区配备普查员,普查员接受县级普查办公室的组织指导;跨村的普查对象,以乡镇为普查区配备普查员,接受乡镇普查工作组的组织指导;其他普查对象,以行政村为普查区配备普查员,接受乡镇普查工作组的组织指导。一般情况下,每一个乡级普查区至少配备3名普查指导员,每个村级普查区至少配备1名普查员。考虑到乡级、村级普查区的大小、交通条件和普查对象数量规模等因素,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数量配备可适当增加。在普查高峰期,如果普查人员不够,可临时选聘适当数量的调查人员协助普查员开展工作。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