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工作细则》的通知
(国水普办〔2010〕55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水务)厅(局)及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按照《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的通知》(国发〔2010〕4号)的精神,根据《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总体方案》(国水普办〔2010〕16号)的要求,为指导地方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队伍,特制定《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工作细则》(以下简称《工作细则》,详见附件一),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要抓紧开展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选聘工作。根据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的总体工作安排,2011年1月以前要完成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选聘和培训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级地方水利普查机构要高度重视,抓紧做好有关工作,确保2010年11月底以前完成基层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选聘工作,并对聘用后的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按普查区编组、造册(详见附件二),形成普查员、普查指导员资料库,逐级上报上一级普查机构审核备案,在2010年12月底以前报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形成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资料库。
二、要切实做好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培训工作。培训是提高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工作能力的重要环节,县级普查机构必须对选聘的普查员、普查指导员进行普查工作必备知识和技能、组织纪律和法规等方面的培训,使每个普查工作人员都能准确地理解水利普查的各种普查对象界定、划分标准和指标含义,熟练地运用调查访问技巧和方法,并掌握数据处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确保水利普查数据质量。
三、要加强对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管理。根据水利普查工作进度安排,做好各项普查内容间的衔接和协调,合理安排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工作任务和工作时间。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和考核制度,维护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保障普查队伍的稳定。
各级地方水利普查机构在《工作细则》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