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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工作管理办法(2012年版)》、《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标准(2012年版)》、《全国社区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标准(2012年版)》等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管理办法建设标准2012年版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6月4日,实施日期:2012年6月4日)废止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标准的通知
(国中医药医政发〔2010〕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切实推动基层中医药事业发展,充分发挥典型示范的带动作用,同时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和支持基层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经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批准,自2010年起,我局决定在原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建设工作和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创建活动的基础上,开展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包括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和全国社区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工作。现将《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医政司。
  联 系 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基层服务管理处 严华国
  联系电话:010-59957692 59957693(传真)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全国社区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标准

  一、贯彻落实社区中医药工作的政策措施
  (一)将中医药工作纳入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和区政府年度工作目标,注重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中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制定本区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出台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区政府成立社区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制定社区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创建活动实施方案,定期研究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区政府在贯彻落实社区卫生服务财政补助政策时,统筹考虑社区中医药服务,保证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中医药服务所需的基本设施设备和人员培训等中医药服务工作的投入;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中落实一定比例用于中医药预防保健工作。
  (四)将符合条件的社区中医药服务项目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时应用中医药诊疗方法的自付比例低于其他诊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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