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推荐类询价对象名单,包括网下配售对象名单;
2、公司级相关决策委员会就推荐名单的有关书面决议;
3、推荐类询价对象相关信息明细,包括各询价对象业务联系人信息(包括通讯信息和邮寄信息等)、各网下配售对象指定股东账户信息和指定托管银行账户信息。
以上备案信息均要求以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版本向协会提交。
三、推荐类询价对象名单的变更备案
保荐机构可针对每个新股发行项目,对推荐类询价对象名单进行调整,相关变更报备工作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保荐机构应当在新股发行项目通过发审会审核后5日内向协会提交变更备案申请。变更备案申请所需提交的文件内容应与首次登记备案相同。
(二)保荐机构每次对推荐名单的调整,至多为10个询价对象(或网下配售对象)。
(三)当单个新股发行项目的股票发行数量超过4亿股时,保荐机构可提前向协会书面申请适当增加询价对象推荐数量,推荐数量可至多增加为40个询价对象,每个询价对象指定1个网下配售对象。
(四)当询价对象名单不变,而询价对象业务联系人信息或指定账户信息发生变更时,保荐机构应即时向协会申请变更备案。
四、保荐机构的责任
保荐机构对推荐的询价对象负有持续督导责任,并对其开展的新股询价与申购业务进行必要的监督和管理。
当保荐机构推荐的询价对象或网下配售对象在开展新股询价与申购业务过程中出现无效申购等违规行为时,该询价对象及保荐机构均应承担相应责任。协会在对该询价对象采取自律处理措施的同时还将对保荐机构采取相应措施。
五、近期工作要求
本通知发布后,各保荐机构应当尽快完成对询价对象推荐规则的制订工作,于10月20日下午5时前向协会报备,并根据协会的相关要求,做好询价对象推荐名单的确定和首次登记备案工作。
协会联系人:陆华、项小宁、王晓慧
联系电话:010-66575836/5921/5652
传真号码:010-66575878
电子信箱:luhua@sac.net.cn
二○一○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