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保荐机构推荐询价对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证协发[2010]158号)
各保荐机构:
为保障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第二阶段工作的顺利实施, 指导保荐机构做好推荐类询价对象的登记备案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修订)》和《
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类询价对象名单的确定
各保荐机构可结合本公司实际,自主推荐部分机构投资者作为推荐类询价对象,参与本公司担任主承销商的新股发行项目的新股询价与申购业务。
(一)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针对推荐类询价对象的推荐审核决策机制,明确推荐标准、审核规程、决策程序以及对推荐类询价对象的督导措施等。保荐机构在选择推荐类询价对象时,应当严格比照公司内部的推荐标准,严格按照审核规程进行,推荐名单必须经公司级相关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方可确定。
(二)推荐类询价对象的推荐标准,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最低注册资本、资产管理规模、专业技能、投资经验、市场影响力、信用记录等方面要求。推荐类询价对象应当是依法设立的公司,用于投资的资金来源应当合法合规。保荐机构在选择推荐类询价对象时,应当优先考虑投资能力强、研究水平突出、资质过硬且具有长期持股投资偏好的机构投资者。此外,就单个新股发行项目而言,还可优先选择与发行人存在长期战略合作关系的公司作为该项目的推荐类询价对象。
(三)保荐机构单次至多推荐20个推荐类询价对象,每个询价对象指定一个网下配售对象。
二、推荐类询价对象名单的首次登记备案
(一)保荐机构在向协会首次报备推荐类询价对象名单之前,应先向协会书面报备公司内部的询价对象推荐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推荐标准、审核规程、决策程序以及对推荐类询价对象的督导措施等方面内容。
(二)保荐机构将推荐名单在协会进行登记备案时,应当提交登记备案报告,说明公司酝酿确定推荐名单的基本过程,包括推荐标准、审核规程、决策程序等,并提交以下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