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珠海港高栏港区南水作业区干散货码头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
(2009年11月5日 发改基础〔2009〕2547号)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报来《关于核准珠海港高栏港区北顺岸干散货码头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请示》(粤发改交〔2008〕1334号)收悉。经研究,现就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完善珠江三角洲地区港口外贸进口铁矿石码头布局,适应腹地范围内铁矿石运输需要,同意建设珠海港高栏港区南水作业区干散货码头工程。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珠海市高栏港区。
三、本项目新建2个15万吨级矿石泊位(码头水工结构按靠泊20万吨级散货船设计)及相应配套设施,兼顾部分煤炭运输,设计年通过能力1600万吨,并预留进一步提高通过能力的条件,码头长668米。
四、项目总投资约220000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为88000万元,占总投资的40%,由珠海鑫丰仓储有限公司(占股40 %)、珠海市港口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占股35 %)、嘉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占股25 %)分别按股比以自有资金出资;资本金以外投资132000万元利用国内商业银行贷款解决。
五、请项目单位加强项目投产后的节能管理,落实各项节能措施。
六、在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中,要严格航道和港池疏浚、吹填施工管理,采用有效的除尘、防尘装置,合理处理污水。
七、本项目的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工程、监理、设备和重要材料采购等均采用公开招标。请项目单位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招标投标事宜。
八、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分别是:交通运输部《关于珠海港高栏港区北顺岸干散货码头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意见》(交函规划〔2009〕12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珠海港高栏港区干散货码头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复函》(国土资预审字〔2007〕76号)、原环保总局《关于珠海高栏干散货码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环审〔2007〕150号)、国家海洋局《关于珠海高栏港干散货码头工程项目用海预审意见的函》(国海管字〔2007〕696号)、广东省建设厅于2008年9月28日出具的《关于珠海高栏干散货码头项目选址的审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