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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广东省虎门港海昌煤炭码头二期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广东省虎门港海昌煤炭码头二期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
(2009年6月22日 发改基础〔2009〕1150号)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报来《关于上报东莞市海昌煤炭码头二期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请示》(粤发改交〔2008〕531号)和《关于东莞市虎门港海昌5万吨级煤炭码头二期工程项目核准的补充请示》(粤发改交〔2009〕70号)等有关材料均悉。经研究,现就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缓解珠江三角洲地区沿海港口公用煤炭码头通过能力不足的矛盾,完善区域港口布局,适应船舶大型化要求,提高运输效率,同意建设虎门港海昌煤炭码头二期工程项目。项目单位为东莞市海昌实业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广东省东莞市虎门港麻涌港区。

  三、项目主要建设1个5万吨级煤炭接卸泊位(码头水工结构按靠泊7万吨级船舶设计)和3个2千吨级驳船装船泊位,近期设计年通过能力为1050万吨,其中接卸能力550万吨、装船能力500万吨,接卸泊位长285米,装船泊位长237.5米。

  四、项目总投资约67169万元,其中资本金占35%,为23510万元,由东莞市海昌实业有限公司(占股65%)与东莞市东田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占股35%)分别以自有资金投入,资本金以外投资43659万元使用国内银行贷款解决。

  五、请项目单位加强项目投产运营后的节能管理,落实各项节能措施。

  六、本项目的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工程、监理、主要设备采购等全部采用公开招标。请项目单位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招标投标事宜。

  七、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分别是:交通运输部《关于虎门港麻涌港区新沙南作业区海昌煤炭码头二期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意见》(交函规划〔2009〕8号)、原环保总局《关于东莞市海昌5万吨级煤码头二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环审〔2007〕41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东莞市海昌实业有限公司第二个5万吨级煤码头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复函》(国土资预审字〔2006〕355号)、广东省海洋局《关于东莞海昌煤码头二期项目海域使用的预审意见》(粤海渔函〔2008〕49号)、东莞市城建规划局第2006-30 -10007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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