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开展电子病历试点工作的通知
(卫医政发〔2010〕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有关要求,我部决定在北京市等22个省(区、市)部分区域和医院开展电子病历试点工作。现将《电子病历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试点省份卫生行政部门、试点区域和试点医院要按照工作方案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以高度负责的态度组织实施,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并及时将试点工作有关情况报送我部医政司。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组织开展电子病历试点工作。
鼓励有条件的省份推荐1-2家符合条件的县级医院参加试点。请各试点省份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填写《电子病历试点工作推荐试点医院名单》(见附件),于2010年10月18日前报送我部医政司。
联系人:卫生部医政司 邓一鸣、胡瑞荣、焦雅辉
电 话:010-68792840、68792097
传 真:010-68792513
E-mail:mohyzsylc@163.com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电子病历试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推进电子病历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结合我国医疗机构电子病历发展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开展电子病历试点,建立和完善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系统,是实现现代化医院管理目标的重要措施,对完善医院管理模式具有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电子病历试点工作坚持“以人为本”,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关工作,在“十二五”卫生信息化统一规划框架内,通过电子病历应用试点,在医院建立和完善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系统,与居民电子健康档案有效衔接,促进区域医疗信息交换与共享,提高医疗机构信息化管理水平,有效利用医疗资源,进一步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服务,促进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