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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0修订)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2012)(发布日期:2012年5月18日,实施日期:2012年5月18日)修订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2006年9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9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
2010年10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9号
公布的《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发行与承销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行人在境内发行股票或者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统称证券)、证券公司在境内承销证券,以及投资者认购境内发行的证券,适用本办法。
  发行人、证券公司和投资者参与证券发行,还应当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的其他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证券公司承销证券,还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保荐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为证券发行出具相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发行和承销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询价与定价

  第五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通过向特定机构投资者(以下称询价对象)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
  询价对象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主承销商自主推荐的具有较高定价能力和长期投资取向的机构投资者,以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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