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关于发布外交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1992年4月28日 价费字[1992]198号)
外交部:
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外交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护照费
(一)因公护照,每本二十元。
(二)驻外使馆办理的护照:
1.换发、补发因公护照,每本五十元;
2.换发、补发因私护照,每本一百元;
3.颁发一年一次有效旅行证,每本三十元;
4.颁发二年多次有效旅行证,每本六十元;
5.为非法移民换发、补发护照,各使馆可根据驻在国的具体情况和工作量的大小,每本加收三十至五十美元。
二、代办外国签证费
1.因公签证代办费,每证二十五元;
2.个别特殊情况需要作急件处理,并专程送件或取件,在一个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内办成的,每证另收加急费十元;
3.代填外国(地区)签证申请表,每份收填表费五元。
为党和国家领导人及其率领的党政代表团申办外国签证,免收一切费用。
外交部授权自办外国签证的中央、国家机关和各大公司等,为本系统因公出国人员办理外国签证是否收取费用,由各部门自行确定。如果收费,其标准不得高于代办签证的收费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办签证单位代办因公出国签证收费标准,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
三、认证费
(一)领事司对我国公民和法人的收费标准:
1.对我国公民个人申办认证的各类证书,每本收取人民币(下同)五元;
2.对我国企、事业单位申办认证的各类证书,每本收取十元。
(二)驻外使、领馆对华侨申办认证的收费,考虑到国外的实际情况,按下列标准收取:
1.一般的结婚、出生、职业、学历等证书,每本收取十元;
2.商业性、遗产继承等证书,每本收取二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