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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注:(1)排放或倾倒或无防水、防渗措施堆放剧毒废渣,除收费外,应立即制止
     其行为,并责成清理。
     (2)“电厂粉煤灰”一项,只适用《环境保护法(试行)》公布前,
     建成投产而未建灰场、已向水体排放的燃煤电厂。其他电厂(包括上述
     电厂扩建)排放粉煤灰,适用其他工业废渣的标准。
     (3)在尾矿坝、灰场、废渣(包括煤矸石)专用堆放场等设施堆放的
     ,暂不收费。

附件五:
          环境监测站开展专业服务收费暂行规定

  全国环境保护系统的各级监测机构,在履行国家赋予的职责、确保完成上级指令性环境监测任务的前提下,积极挖掘内部潜力,开展对外监测和技术服务工作,是对社会应尽的义务,也是改革发展的需要。通过这项工作,可以增强其技术和经济活力,补助事业费的不足,促进自身建设,推动环境监测工作的发展。
  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全国环境监测站开展对外监测和技术服务的现状,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基本原则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在开展对外监测和技术服务业务时,应加强管理,在不影响上级下达的环境监测和污染源监测任务的前提下,要严格保证服务的质量、合理收费、维护环境监测工作的权威性和声誉。
  二、服务范围
  1.各项环境背景值调查和环境评价;
  2.对外单位委托的样品分析、固定和流动污染监测以及污染纠纷、事故仲裁监测;
  3.治理工程项目的研究设计及其环境效益分析评价;
  4.受有关单位委托承担环境保护方面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成果转让和其他方面的项目;
  5.工业污染源成果综合服务项目,包括污染源档案、各类技术和研究报告、图集、数据库等。
  三、收费办法
  (一)监测项目收费:
  监测项目的收费标准主要依据各类专业监测项目的技术难度、实际消耗成本(材料消耗、仪器(表)设备折旧、水、电、气消耗、直接劳务的消耗和管理费)进行计算,其实际成本按以下项目进行核算。 
  1.材料费:
  包括(1)在监测过程中一次性消耗的材料如药品试剂等。其材料费的构成包括材料本身和运费、保管费及合理损耗的分摊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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