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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说明:
  1.收费额=超标收费单价×排放污染物超标总量(吨·倍数)。
  其中:污染物超标总量(吨·倍数)=污水排放量×污水中该污染物超标倍数
     。排放污染物超标分界依据为排放污染物超标总量(吨·倍数)的分界
    值。当排放污染物的超标吨倍数小于或等于排放污染物超标分界依据时,
    收费额=超标收费单价A×排放污染物超标总量(吨·倍数)。当排放污
    染物的超标吨倍数大于排放污染物超标分界依据时,收费额=超标收费单
    价B×排放污染物超标总量(吨·倍数)+B级起征费。
  2.pH值的超标总量=超标污水的pH值与排放标准之差×污水排放量。
  3.在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3的“最高允许排水量或最低允许水循环
    利用率”时,超标水量按当地最低上水单价收费,并与超标排污费迭加计
    算,合并征收。
  4.病原体污水超标收费标准为0.14元/吨水。

附件二:
            超标环境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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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标值dB(A)      │1~3  │4~6  │7~9  │10~12 │13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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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额(元/月)     │200   │400   │800   │1600  │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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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一个单位边界上有多处环境噪声超标,征收额应根据量高一处超标声级计
    征。若有不同地点的作业场所,收费金额逐一计征。
  2.昼、夜均超标的环境噪声,收费金额按本标准分别计算,迭加征收。
  3.声源一月内超标不足十五天的(昼或夜),超标排污费减半征收。

附件三:
             超标废气排污费征收标准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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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标排放│浓度超过标准
      有害物质名称      │量每公斤│每10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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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硫、二硫化碳、硫化氢、氟化物、│0.04  │
氮氧化物、氯、氯化氢、一氧化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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硫酸(雾)、铅、汞、铍化物      │    │0..03-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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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玻璃棉、矿渣棉、石棉、铝化物  │0.10  │
产├────────────────┼────┼────────────
性│电站煤粉、水泥粉尘       │0.02  │
粉├────────────────┼────┼────────────
尘│炼钢炉粉尘、其他粉尘      │0.04  │
─┼────────────────┼────┼───┬───┬────
工│                │    │   │   │
业│超标倍数            │4以内  │4.1-6 │6.1-9 │9以上
及├────────────────┼────┼───┼───┼────
采│                │    │   │   │
暖│林格曼浓度           │2级   │3级  │4级  │5级
锅├────────────────┼────┼───┼───┼────
炉│                │    │   │   │
烟│每吨燃料收费          │3.00  │4.00 │5.00 │6.00
尘│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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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蒸汽机车及其他流动污染源的排烟暂不收费。
  (2)火力电站、工业和采暖锅炉的废气,目前暂按烟尘征收排污费,其他有
     害物质暂不收费。

附件四:
             超标废渣排污费征收标准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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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水体倾│无防水、防│无专设的堆
有害物质名称             │倒或排放│渗措施堆放│放场所堆放
                   │每吨  │每吨、月 │每吨、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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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汞、镉、砷、六价铬、铅、氰化物、黄磷│    │     │
及其他可溶性剧毒物废渣        │36.00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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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厂粉煤灰        │1.20  │     │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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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工业废渣       │5.00  │     │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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