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铁路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1992年4月20日 价费字[1992]180号)
铁道部:
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及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中央管理的铁道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为确保液化气体铁路罐车的运输安全,铁道部门实行罐车安全运输许可证制度。液化气体铁路罐车(罐体)运输许可证审查发证费每证三十元。收费收入主要用于液化气体铁路罐车(罐体)运输许可证的印刷、发证过程中所需资料的审查(包括初审、复审)等费用的开支。
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