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旅游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1992年3月27日 价费字[1992]132号)
国家旅游局:
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中央管理的旅游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入境签证费
中央部门一类社组织的国外旅游团(者)来华入境签证通知由国家旅游局核发;地方一类社的签证通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核发。入境签证费实行全国统一的收费标准,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1.十人以上入境签证每人每次核收外汇人民币五元;
2.二至九人入境签证每人每次核收外汇人民币十元;
3.一人入境签证每次核收外汇人民币二十元。
二、星级标牌工本费(含星级证书费)
1.四、五星级标牌每块一千零八十元;
2.一、二、三星级标牌每块九百三十元。
三、旅游主管部门收取的入境签证费和星级标牌工本费作为预算外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管理,并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旅游企业收取的签证费,仍按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