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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收取公证员资格考试报名费的复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取消公证员资格考试报名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6月19日 实施日期:2002年6月19日)废止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
 收取公证员资格考试报名费的复函
 (1991年11月16日 价费字[1991]539号)


司法部:
  你部司发函[1991]322号《关于收取公证员资格考试报名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鉴于组织公证员资格考试工作需支付场地租用、试卷印刷、试卷评判、监考人员劳务报酬等项费用,各地在组织公证员资格考试过程中,可向报考人收取考试报名费,收费标准每人每门课最高不超过七元五角。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核定。
  该项收费的收入和支出纳入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只能用于公证员资格考试的有关费用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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