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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清理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工作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二)重点检查阶段
  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和各地区、各部门治理“三乱”领导小组,都要组织力量对各单位的自查工作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要保证不少于百分之三十。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查各单位是否认真、全面、彻底的进行了清理整顿,是否如实填报审查了本单位所有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经济惩罚性罚款、集资摊派、基金项目,是否按《决定》 要求整顿了单位内部的有关管理问题。对社会集团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部门,如公安、交通、城建、市容管理、教育、卫生、环保等部门,以收费、罚款、摊派或征收基金为主要经费来源的单位和社会团体,在《决定》发布后,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单位,以及在自查自报阶段隐匿不报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务院颁发的《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发[1987]58号)及其他有关规定严肃处理。重点检查查出的贪污、盗窃、侵占国家资财等违法犯罪案件,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审理。
  (三)审核处理阶段
  审核处理阶段的主要工作是:按照《决定》规定的政策原则和审批权限,逐级逐项审核和整顿现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经济惩罚性罚款、各种集资、摊派和基金项目,最后由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包括四个项目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逐项进行审查或审定。
  (四)整章建制阶段
  整章建制阶段的主要任务:一是按照《决定》规定的审批管理权限,将审定后需继续保留执行的收费、罚款、集资和基金的项目、标准、执行范围和审批、管理权限公布于众;二是制定加强对“三乱”监督、检查的措施方法;三是根据清理整顿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制订或修订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建议。建立健全收费、罚款、集资、基金管理制度和办法,进一步明确有关职能部门的管理权限,将收费、罚款、集资、基金的管理工作进一步纳入法制的轨道。
  三、清理整顿收费、罚款和各种摊派工作中的条块结合的几个问题。
  (一)地方和部门在处理“三乱”工作中,要按照中发[1990]16号文件中规定的“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密切配合,协调进行”的原则进行。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各业务主管部门的治理“三乱”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治理“三乱”领导机构统一布置,清理整顿结果除报省级治理“三乱”领导机构外,同时上报中央业务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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