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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颁发《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 财政部 国家物价局关于
 颁发《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0年6月20日 水财[1990]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财政厅(局)、物价局(委员会),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电)局,各流域机构,丹江口水利枢纽管理局:
  为加强河道的整治和管理,合理采挖河道砂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现制定《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予以颁发。请各地水利部门的财政、物价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随时反映。

附件:
             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的整治和管理,合理采挖河道砂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采挖砂、石,取土和淘金(包括淘取其它金属及非金属)。
  第三条 河道采砂必须服从河道整治规划。河道采砂实行许可证制度,按河道管理权限实行管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由省级水利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由所在河道主管部门或由其授权的河道管理单位负责发放。
  第四条 采砂单位或个人必须提出河道采砂申请书,说明采砂范围和作业方式,报经所在河道主管部门审批,在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后方可开采。从事淘金和营业性采砂取土的,在获准许可证后,还应按当地工商、物价、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河道采砂必须交纳河道采砂管理费。
  第六条 河道采砂管理费的计收:
  (一)由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单位计收采砂管理费。
  (二)河道采砂管理费的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部门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核定。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向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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