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技术开发费集中使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0年4月21日 建设体字[1990]第30号)
最近,我司陆续接到一些来信,反映有关技术开发费集中使用和征集行业基金等问题。为了纠正这些方面存在的混乱现象,现根据建设部、财政部联合颁发的(89)建设字第608号文的精神,对有关问题明确规定如下:
一、由勘察设计主管部门集中使用的技术开发费,必须控制在勘察设计单位提取的技术开发费的10%(总收入的1%)以内,不得突破。已经突破的,要及时纠正。
二、甲、乙级勘察设计单位技术开发费的10%全部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勘察设计主管部门或地方主管勘察设计的基建综合部门集中使用。部门和地方都不再以行业或地区名义交叉向非隶属关系的勘察设计单位收取。
三、由于丙、丁级勘察设计单位的清理整顿等管理工作已统由地方负责,因此,部属丙、丁级勘察设计单位技术开发费的10%,按五、五分成比例,分别由部门和地方主管勘察设计的基建综合部门集中使用。
四、各部门、各地区从勘察设计单位集中的技术开发费,应严格按照建设部、财政部联合颁发的(89)建设字第608号文规定的范围,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勘察设计行业管理以外的支出,更不得用于主管部门本身或其他部门的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