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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成人高等学校招生经费问题的通知

国家教委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
 关于成人高等学校招生经费问题的通知
 (1990年4月12日 教财[1990]0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教委、高教(教育)厅(局)、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北京市成人教育局、天津市第二教育局,国务院有关部委:
  为了进一步解决成人高等学校招生经费问题,保证全国统一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财政工作会议精神,现对成人高等学校招生有关经费问题通知如下:
  1.凡参加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考生均按每人7元缴纳报名费。
  2.凡从参加全国统一招生考试的考生中录取学生的各类成人高等学校(包括函授、夜大及非教育部门独立设置的函授学院),应适当负担招生经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根据节约原则和招生工作必要开支情况,可按每录取一名学生在30元数额内规定具体标准,由录取学生的学校向承担考试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统一招生工作的机构拨缴。
  专为培训中小学师资的师范类院校,免缴招生经费。
  3.各地负责统一招生工作的机构,对收取的报名费和学校拨缴的招生经费纳入预算管理,使用上只限于与成人高等学校招生有关的费用开支,不得挪作他用。不足部分在地方教育部门事业费预算内列支。
  4.各地对招生经费开支要本着厉行节约,勤俭办一切事业的原则,制定具体的财务管理办法和开支标准。地方教育、物价、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和审计工作,对于不按规定收取费用和使用招生经费的问题,一经查出,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对于铺张浪费现象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切实改进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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