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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关于中央国务院各部门部分收费管理权限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关于中央国务院各部门部分收费管理权限的通知
 (1989年10月30日 价费字[1989]782号)


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最近,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反映其下属单位开展各项服务,收费管理权限不够明确。经研究,明确如下:
  一、各种技术咨询收费,按中国科协、财政部(86)科协发咨字089号《关于颁发<科协系统科技咨询服务费用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行政机关不能搞有偿服务,也不得将行政管理职能转交下属事业单位,借机搞有偿服务。
  二、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收费,按中发[1985]6号《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的规定,由双方协商议定。
  三、行政机关的复印、内部期刊、资料收费,执行国家物价局(88)价涉字48号文件,严格按工本费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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