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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通知[失效]

  事业性收费不以盈利为目的,应根据提供服务所需的合理费用,分别加以确定。
  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合理使用,不得乱搞福利,滥发奖金、津贴和实物。
  对各种服务性收费,其标准要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相适应,既要考虑事业发展的需要,又要考虑群众的经济承受能力。
  四、凡经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应向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方可收费。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必须接受物价检查部门的监督、检查。上级物价部门对下级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如果发现不符合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规定的,有权纠正,或责成其重新规定。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支,应纳入同级财政管理和监督。属于预算外资金的,应按规定存入各级财政专户,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设立收费的专项帐册。
  七、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属乱收费。
  (一)各级地方政府或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与法律、法规不符的;
  (二)超越管理权限制定收费的;
  (三)擅自增加收费项目的;
  (四)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五)不按规定申领《收费许可证》而收费的;
  (六)不使用规定的收费票据收费的;
  (七)其它乱收费行为。
  八、违反上述规定乱收费者,由物价检查部门查处。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其非法所得,应退还交费者;不能退还原交费者的,由物价检查部门收缴财政。
  九、除特殊规定者外,收费单位必须亮证收费,对不亮证收费的,交费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
  十、对乱收费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向物价部门检举揭发。物价部门对检举、揭发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保密,对有功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或奖励。
  十一、现行各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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