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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废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收费暂行管理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8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8月30日)废止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
 关于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通知
 (1988年6月3日 价涉字[1988]278号)


  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国发[1986]44号《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的精神,现就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政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加强社会、经济、技术管理所收取的费用。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社会或个人提供特定服务所收取的费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收费标准的制定,必须以客观的管理行为和服务事实为依据。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一)国务院各部门增减收费项目,制定调整收费标准,必须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由国家物价局会同财政部审定。重要的收费报国务院批准。
  (二)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增加重要收费项目,必须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由国家物价局会同财政部审定。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各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收费项目的设置,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必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财政部门,由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定。
  各级物价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分级管理权限制定颁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分级管理目录。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制定的基本原则是“取之有度,用之得当”。具体原则应根据收费项目的性质、类型分别加以确定。
  行政性收费必须从严掌握,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国家机关职责范围内办理公务和业务活动不得收费。确因社会、经济、技术管理需要必须收费的,应该根据实际支出收取一定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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