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化总公司关于调整进货费标准的通知
(1988年4月26日 中石化计财字[1988]64号)
由铁路、水路、航空等交通运输价格上涨,收费标准提高和石化总公司物资供销企业收费标准偏低,致使石化物资供销企业连年亏损。根据一九八八年进销存计划,在三月份石化财务会计上进行测算,商品销售亏损2234万元,中央财政难以解决。为减缓亏损局面,按国家物价局[1987]价重字558号,《
关于国务院各部门物资收费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第
六条“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下属的物资供销部门的直接进货费用标准的变动,必须由各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定,适当调增进货费百分之二(详见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供销企业综合收费率标准调整表),全年预计增加收入800万元,尚亏1400万元。希各地区供应公司,广泛深入开展“双增双节”运动,改善经营管理,加速物资周转,合理组织商品流通,努力降低商品流通费支出,提高经济效益,降低亏损。
调整后的收费标准,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件:
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供销企业综合收费率标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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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 │ 调整前% │ 调增% │调整后%
│物资类别 │计├───┬───┼───┬───┼─┬───┬───
号│ │ │进货费│管理费│进货费│管理费│计│进货费│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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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金属材料 │6 │3.5 │2.5 │2 │ │8 │5.5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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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不锈和 │6 │3.5 │2.5 │ │ │ │3.5 │2.5
│有色金属材料│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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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化工产品 │4 │2.5 │1.5 │2 │ │6 │4.5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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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机电产品 │5 │3 │2 │2 │ │7 │5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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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木材 │5 │3 │2 │2 │ │7 │5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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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建材 │5 │3 │2 │2 │ │7 │5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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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轻工产品 │5 │3 │2 │2 │ │7 │5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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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其它物资 │5 │3 │2 │2 │ │7 │5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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