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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总公司关于调整进货费标准的通知

中国石化总公司关于调整进货费标准的通知
 (1988年4月26日 中石化计财字[1988]64号)


  由铁路、水路、航空等交通运输价格上涨,收费标准提高和石化总公司物资供销企业收费标准偏低,致使石化物资供销企业连年亏损。根据一九八八年进销存计划,在三月份石化财务会计上进行测算,商品销售亏损2234万元,中央财政难以解决。为减缓亏损局面,按国家物价局[1987]价重字558号,《关于国务院各部门物资收费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第六条“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下属的物资供销部门的直接进货费用标准的变动,必须由各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定,适当调增进货费百分之二(详见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供销企业综合收费率标准调整表),全年预计增加收入800万元,尚亏1400万元。希各地区供应公司,广泛深入开展“双增双节”运动,改善经营管理,加速物资周转,合理组织商品流通,努力降低商品流通费支出,提高经济效益,降低亏损。
  调整后的收费标准,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件:
       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供销企业综合收费率标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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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 │  调整前%  │  调增%   │调整后%
 │物资类别  │计├───┬───┼───┬───┼─┬───┬───
号│      │ │进货费│管理费│进货费│管理费│计│进货费│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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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金属材料  │6 │3.5  │2.5  │2   │   │8 │5.5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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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不锈和 │6 │3.5  │2.5  │   │   │ │3.5  │2.5
 │有色金属材料│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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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化工产品  │4 │2.5  │1.5  │2   │   │6 │4.5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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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机电产品  │5 │3   │2   │2   │   │7 │5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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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木材    │5 │3   │2   │2   │   │7 │5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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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建材    │5 │3   │2   │2   │   │7 │5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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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轻工产品  │5 │3   │2   │2   │   │7 │5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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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其它物资  │5 │3   │2   │2   │   │7 │5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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