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国营事业单位采矿能否适用
矿产资源法关于国营矿山企业取得采矿权的
规定
问:
矿产资源法对事业单位如何取得采矿权未作规定。我部认为,国营事业单位采矿可以比照适用
矿产资源法关于国营矿山企业取得采矿权的规定,妥否?(地质矿产部 1989年7月4日)
答:按照
矿产资源法第
三条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并没有限于企业单位,因此,国营事业单位取得采矿权,可以适用
矿产资源法关于国营矿山企业取得采矿权的规定。(1989年8月15日)
13.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能否直接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问:
食品卫生法(试行)第
三十三条关于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监督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健康检查”的规定中的“监督”,是否包括直接对生产经营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应由哪个单位负责进行健康检查?(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1989年6月16日)
答:一、
食品卫生法(试行)第
三十三条关于食品监督机构监督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健康检查的规定,不是指由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直接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二、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健康检查可以由食品生产经营者选择的医疗保健单位负责进行,但是不宜直接由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受其监督的单位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进行健康检查。(1989年8月19日)
14.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单位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属于具体行
政行为,行政诉讼被告如何确定
问:
森林法实施细则第
二十四条规定:“对违反
森林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决定。”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单位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中“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还是属于“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单位所作的行政处罚不服提出诉讼的,是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作为被告?还是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单位作为被告?(林业部 1989年8月17日)
答: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单位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属于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对这种决定不服提起诉讼的,参照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1989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