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土地管理法第
九条第三款规定:“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
森林法、
草原法和
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根据上述规定,对林地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应按照
森林法的规定执行。(1989年2月13日)
9.对农村居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能否不拆除那些不影响交通、村镇规划的已建住宅而处以罚款或超面积占地使用费
问:拟在《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中对农村居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为作以下规定,即在首先考虑依法给予拆除或没收处罚的前提下,对其中不影响交通,又符合村镇规划,占地面积比较少的,按照不同地籍,对超面积的部分处以每平方米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没收超占部分土地和地上建筑物,房屋仍由超占户使用,每年每平方米缴纳25元至200元的超面积占地使用费,第一次缴纳10年至15年的使用费。这样规定是否妥当?(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1989年2月22日)
答:
土地管理法第
四十五条已明确规定:“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所提问题应依照上述规定执行,地方性法规不应当作出同上述规定不一致的规定。(1989年3月7日)
10.
土地管理法第
九条第三款与第
五条是否有矛盾
问:
土地管理法第
九条第三款规定:“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
森林法、
草原法和
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我们认为这条规定的表述有些欠妥,与该法第五条“国务院土地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的规定相矛盾,建议对
土地管理法第
九条第三款作必要的修改,或者按照土地的统一管理原则作出明确的法律解释。(国家土地管理局 1989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