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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如何理解和执行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一)

  答:土地管理法九条第三款规定:“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根据上述规定,对林地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应按照森林法的规定执行。(1989年2月13日)
  9.对农村居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能否不拆除那些不影响交通、村镇规划的已建住宅而处以罚款或超面积占地使用费
  问:拟在《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中对农村居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为作以下规定,即在首先考虑依法给予拆除或没收处罚的前提下,对其中不影响交通,又符合村镇规划,占地面积比较少的,按照不同地籍,对超面积的部分处以每平方米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没收超占部分土地和地上建筑物,房屋仍由超占户使用,每年每平方米缴纳25元至200元的超面积占地使用费,第一次缴纳10年至15年的使用费。这样规定是否妥当?(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1989年2月22日)
  答:土地管理法四十五条已明确规定:“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所提问题应依照上述规定执行,地方性法规不应当作出同上述规定不一致的规定。(1989年3月7日)
  10.土地管理法九条第三款与第五条是否有矛盾
  问:土地管理法九条第三款规定:“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我们认为这条规定的表述有些欠妥,与该法第五条“国务院土地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的规定相矛盾,建议对土地管理法九条第三款作必要的修改,或者按照土地的统一管理原则作出明确的法律解释。(国家土地管理局 1989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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